近日,利川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当庭返还现金12万余元。
相恋
张某与吴某是夫妻。张某外出务工期间认识了李某,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在两人交往期间,张某多次给李某及其家人钱款20余万元。
发现
同居两年后,张某的“秘密”被妻子吴某知晓,吴某决定走法律途径,合法拿回属于自己的钱财,于是将李某告上了法院。
起诉
吴某认为,李某明知张某有妻子,仍与其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张某多次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侵害了其合法权利,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
但李某认为,其对张某已婚的事实并不知情,两人在交往期间,张某为追求自己给予的钱款,属于正常的交往行为。同居生活期间,她也给张某支付过微信红包,应予以扣除。
调解
经过利川市法院协调,该案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返还吴某12万余元。
法院认为
在夫妻对财产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夫或妻任何一方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取得另一方同意。
张某与吴某是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在未征得其配偶吴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以各种形式无偿给予李某,侵犯了吴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亦违背公序良俗,李某在张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接受张某的无偿给予,也不属于善意行为。故张某与李某间的无偿给予行为构成赠与,该赠与行为无效,因吴某与张某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吴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赠与款项。
精彩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共0条评论